(一)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依法决策。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坚持科学决策。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和先进地区的办学理念、成功经验,厘清思路,匡正策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4. 坚持民主集中。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议事范围
1.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并联系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的批示。
2. 研究全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招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安排、项目建设、工程审计、评优评先等各类教育行政重要事项。
3. 研究决定考核奖惩、党纪政纪处分、干部教师培训、大额经费开支、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
4. 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加强学校管理队伍自身建设问题
5. 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 提出议题。议题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要在研究政策法规、吃透文件精神、明确领导要求,研究国内外形势动态、研究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研究周边学校工作举措,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基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书面报校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出。
2. 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校领导成员、相关科室之间充分酝酿沟通,最后由校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如在协商中有较大分歧,应继续研究协商,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3. 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的材料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有关人员的意见,必须体现方方面面的观点和意见。会议通知、有关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传达至参会人员。
4. 讨论决策。会议先由分管校长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议题、初步意见和论证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做出决定。对评优评先、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
5. 形成纪要。必要时形成“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送各科室和有关单位。
(四)其他要求
1. 会议组织。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安排。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全体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 会议记录。学校办公室负责办公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加人员、请假人员等。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3. 特别程序。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校长室成员可临时妥善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中层管理成员通报。
4. 保密规定。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天宝镇第一初级中学
党支委会、校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依法履行党支部、学校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党对学校教育体育事业的领导,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教育体育行政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天宝镇第一初级中学党支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有:支委会、校务会。
第三条 支委会、校务会必须坚持以下议事决策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切实担负教育系统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4.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支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策、决议、决定,研究部署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学校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研究决定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4.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干部推荐、培养、考核、选拔、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
5.研究决定对党员、教师违纪问题的处分意见;
6.学校公用经费投资5千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5%以上的调整事项,5000元及以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不动产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项目安排方案及其他重大资金支出方案。
7.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校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要求、作出的部署,并提出相关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学校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招生就业、教师队伍建设、评优评先等各类教育体育行政重要事项;
3. 研究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重大或集体活动;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决定影响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等重要行政事务或重大行政问题的措施;
4.单项支出在500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安排方案和资金支出方案等;
5.研究决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6.其他应当由校务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校务会每周一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组织。
1.支委会、校务会由支部书记、校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召集主持;
2.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3.因故不能出(列)席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支委会、校务会会议研究、审议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时,申报人应从政策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对策建议、稳定风险评估、基层实情及其他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 出席支委会、校务会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简明扼要、观点鲜明。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条 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发表意见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委托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12条 每次会议均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记录要规范、详实,写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参加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如实较为详细地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讨论的意见。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如有必要须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落实会议决定,并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13条 严格遵守议事保密纪律,会议涉密内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校内传达或以适当方式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外,讨论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