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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镇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7年09月30日 09:00:48 访问量:167

天宝镇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强化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生个性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学生守则》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1.天宝镇一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根据我校学生的兴趣爱好,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意愿的基础上,为满足校内同学间交流共同兴趣爱好的需求,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参与并按照本条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2.我校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的目的是活跃校园气氛,丰富学生的课余学习生活,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社团是课堂的补充与延伸,是探索、实践学生自主管理先进教育理念的重要形式。社团的活动应以不给学生正常学习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带来消极影响为前提,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4.社团的成立及开展活动须遵守宪法、法律、社会道德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配合政教、校团委及学生会的管理。

5.政教处、校团委是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种社团的审批工作。学生会是社团各项具体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接收新社团申请、监督检查社团日常活动和进行学年注册,并定期评选优秀社团,组织社团活动成果交流活动等。各社团应自觉配合以上部门的管理。 

二、社团成立

1.我校六至九年级在校学生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校团委正式批准后,履行相应手续,组建社团。

2.新社团须至少由10名创始成员发起,须有一名我校老师担任社团固定的指导老师。

3.对学生人身安全存在可预见性威胁的社团,一律不予批准。

4.社长的委任及职责

1)社团创始人自动成为第一届社长,每学年初进行社长的换届工作,形式由各社团自行确定,新社长人选经老社长认可方为有效。经学生会、校团委、学生处审批合格后方可履职。

2)新社长人选未通过学生会实践部面试,或经校团委、学生处审核不合格的,需再次改选,直至通过面试、审核为止。

3)社长有义务承担社团的相关责任,视情况可任命一名副社长协助工作。

4)社长需积极与指导老师及社员联系,做好本社团内部各项协调工作。

5)社长应与社员共同协商制定本社团活动要求或规则,社长有权要求社员遵守社团要求或规则,并有义务对社员进行正当管理。

三、社团成员

1、我校六至九年级在校学生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本人自愿申请,各社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加入社团。在校学生在九年级下半学期期中考试后自动退出社团。

2.社团成员应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条例。

3.社团成员应遵守各社团的具体要求。

4.社员招新,由各社团社长及指导老师把关负责,人员变动要随时在实践部备案。

5.若社员因违反校规等受到学校处分,学校有权直接取消该学生参加学生社团的资格。

 

四、社团活动

1.社团开展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2.社团活动时间:

必须为固定的每周五下午第78节课,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影响正常的教学与校园生活秩序;

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活动时间,须提前通过学生会校团委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调整活动时间;

新学期第一周,期中、期末考试前一周,及其他社团活动与学校大型活动时间冲突时,社团不活动或暂停活动。

3.社团活动地点:

社团活动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固定场地或教室内进行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学校的其他教学场地或设备,须提前通过实践部向学生会、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活动场地和设备时,必须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良好无损、卫生干净整洁,如出现相关问题,由该社团承担责任。

4.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经指导老师同意,经校团委和学生会进行审核,社团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提交详细活动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将活动总结上交校团委。

5.社团活动若需聘请校外人员进行讲座、培训等,必须提前通过实践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聘请。

五、社团管理

1、每学期初(9-10月,2-3月)为社团的登记注册期,各社团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备案。每次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学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应及时说明。

2.社团每次活动都应在统一下发的《社团活动记录本》上认真做好记录,并在每学期各末须将《社团活动记录本》上交校团委接受检查。

3.校团委将对各社团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先进行提醒,随后的两次活动将严格检查,仍存在问题的社团须按要求暂停整改。若效果仍未达到相应要求,该社团将被撤销。

4.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指导教师、社长及社团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者,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5.社团的宣传材料须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在学校范围内传播,不得任意发行。若需要进行宣传,必须提前将所要发行宣传品小样报送校团委,经允许后,方可进行宣传。

6.社团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张贴海报、广告等,不得在指定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随意张贴,海报、宣传单的内容需健康向上。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干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十条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符合,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批准社团开展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社团在校内开展其他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填写《临沂九中社团活动登记表》,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或邀请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参加本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至少提前10日向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递交申请时,必须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的相应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件,并明确规定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根据社团活动的申报材料,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五十四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也可组织本社团会员及其他人士向社团捐款,会员捐款完全自愿,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征收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鼓励社团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经费,社团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经费前须经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时,经费使用清晰,勤俭节约,经费使用时一律开具正规发票,社团活动后,应将经费开支情况上报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并以适当形式向本会会员公布。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应当以自筹为主,多方筹集。社团经费来源可以是: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经费、企业(或个人)赞助、挂靠部门拨款、会员会费或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的其他形式经费。

第五十九条  未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特别允许,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各种盈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者,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将没收其不正当收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须对本社团的经费收支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文件予以备案,定期向本社团成员公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各社团财务进行检查,各社团应积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申请:

(一)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按“重点活动重点支持”的原则,予以各社团活动经费支持;

(二)常规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

(三)对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经费的活动,社团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递交活动经费申请,详细开列各项支出,经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活动后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交付正规发票及经费使用具体报告;

(四)对超出批准的支出部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的开支,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三条  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每年将根据《临沂九中社团评优暂行条例》对全校所有社团进行评比,评比表彰一批“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推荐参加上级学生社团的评比表彰。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约束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予以解散,并按《临沂九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社团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并在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六)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一学期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刊物

第六十六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其他社团和广大同学)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20%。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向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并填写《临沂九中校内出版物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七十一条  学生社团刊物的内容必须经校团委审定,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社团刊物刊登广告等商业性内容,需由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校团委严格审批。

第十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七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考核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条件:对学生社团活动有热情,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敬业精神和某方面的学术特长。

(二)每个学生社团可配备一至二名社团指导教师,重点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配备。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经学校各部门、各学生社团推荐或本人自荐,学校审核后聘任,一届聘期为一年,每学年初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

(四)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团研讨会,对学生社团的发展、建设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与建议;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全体社团成员(或理事)会议;检查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学生社团的定位,提高学生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的开展,每学期对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评议;指导学生社团进行校际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和参加各类竞赛。

第七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表彰与奖励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学校根据考评结果,发给合格者一定补贴,不合格者不发补贴,并解除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资格。

(二)考核内容包括: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所指导的学生社团重点活动的完成情况;指导、组织、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次数;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参与各类竞赛的次数及获奖情况;所指导的社团工作创新点以及下学年工作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三)社团指导教师考核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优先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违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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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维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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